实名举报河北秦皇岛正科级公务员杜志钢能在民营企业违规兼职20多年获利近2000万元。我们是杜润玲、李沛海等,现实名举报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参公事业单位)原大队长、公务员、共产党员杜志钢(身份证号:130302195503271437),多年不上班吃空饷,违规兼任秦皇岛市住建局管改制民营企业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驻地在秦皇岛市)董事长、总经理等,并且在企业拥有股权39股,每股3万元,入股出资39×3=117万元,每年100多万元人民币分红,累计分红近2000万元,每年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各种费用报销,占有企业多辆汽车私用。这期间还在其人事关系单位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领取各种工资待遇等,直至2014年3月退休。杜志钢在民营企业河北省三建公司违规兼职20多年,企业几乎没有发展,房无增一间,地无增一垄。
杜志钢至今一直在担任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企业兼职期间,作风顽劣,任人唯亲,2015年让其儿子杜鹏(不是省三建公司职工)担任总经理、公司法人代表,让其干女儿杨梅担任公司党委书记。
一、事实:
1.2002年4月23日,杜志钢时任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大队长(正科级)兼任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党委书记、代经理;2005年9月15日,杜志钢兼任局管改制后民营企业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在企业现金入股获取股权39股、3万元一股(39×3=117万入股资金),每年从企业分得入股红利、领取薪酬、奖金等,已兼职连任近六届。
2.2014年3月,杜志钢从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参公事业单位)以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退休,退休前一直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领取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退休前、退休后还继续在局管改制民营企业兼任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至今。
二、理由:
1、依据中组发【2004】2号,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二.限期对党政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
“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于2004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完毕”。
而秦皇岛市建设局2005年(见附件:秦建【2005】208号)还依然对杜志钢兼职进行了审批。
“四.另外执行《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答复意见》
2、依据中组发【2008】11号,《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3、依据中共秦皇岛市委组织部秦组【2008】10号《关于严格控制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兼职人员不许从企业领取工资、奖金等任何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依据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一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事实是:杜志钢已连任六届,还兼任秦皇岛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
5、依据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
而杜志钢是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时任大队长,正科级),却一直吃着空饷不上班,在局管改制民营企业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非法在企业入股(117万元)分红。
6、依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107条
而杜志钢从参公事业单位(乡科级正职非领导职务)退休后还一直在局管改制民营企业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为了遮人耳目,打法律擦边球,让其儿子杜鹏担任总经理,企业法人代表。
7、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
综上所述,自2004年起,中组部、秦组部三令五申,一直在清理党政干部兼职,杜志钢无视党纪国法,明知故犯,顶风作案,一边在秦皇岛市建筑稽查大队全额开支吃空饷,一边在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企业法人,每年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各种费用报销,占有企业多辆汽车私用。
三、诉求:
1.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查处杜志钢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其应有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立即将杜志钢清理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没收其股份,收缴兼职违法所得股份红利、薪酬、各种奖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