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家庭暴力的定义及范畴以法律形式明确。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这一次法律明确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冷暴力”被纳入其中家庭暴力的范畴。但受家庭暴力造成身体伤害时,伤情清晰可见,可申请鉴定,几级伤残都有对应的赔偿标准;而因“冷暴力”遭受精神伤害的,大多数受害者却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对此,兰州晨报邀请两位执业律师,就家庭“冷暴力”做一些阐述,希望给正在经历无形之痛的读者,一些指导和建议。
案件1 不堪家庭“冷暴力” 七旬老太4次起诉终离婚
谢老太和王大爷都是古稀老人,1966年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因身体原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再加上夫妻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自2009年5月起,谢老太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先后4次提起离婚诉讼,诉称,王大爷脾气古怪,常无端责骂自己,更过分的是他还往做好的饭菜里扔脏东西,王大爷的这种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很大心理压力,自己实在无法忍受。在初次的离婚诉讼中王大爷表示:“这么大年纪还闹什么离婚,丢不起脸面”,不同意离婚。最终经过四次庭审,法院终认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案件2 被丈夫长期冷落 妻子三次起诉离婚终获支持
2011年独生女出嫁后,张姝的丈夫越来越不爱待在家里。即便待在家里也靠看电视打发时间,对多年的结发妻子则视而不见,甚至妻子生病了,其还是我行我素。张姝经常为此跟丈夫理论,丈夫的观点是“老夫老妻的,哪有那么多话?”“这把年纪了,还要什么浪漫”。长期的被冷落让张姝心寒,她先后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是,由于冷暴力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法院在审理张姝这起案子时异常慎重。因张姝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张姝第三次起诉离婚,终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兰州晨报记者 李辉
嘉 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鹏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万军
1.“冷暴力”的特征有哪些?
随着教育水平和人文素质的提高,用“武力解决家庭矛盾”者被贴上“没素质”的标签,这固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但与此同时,一种更为隐蔽、深层的冷暴力病毒,渐渐抬头。与拳打脚踢的显性暴力相比,冷暴力主要是指以语言为工具或不作为方式,如用侮辱性的言语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用讽刺挖苦言语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停止彼此之间的语言交流;对经济进行控制、拒绝支付家庭日常开支、限制对方自由等,使对方长期处于精神折磨状态。“冷暴力”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祸因都很小,很多人因琐碎小事加上交流不畅以致积怨加深,并形成恶性循环;二是中老年夫妇更易发生,因为正处于婚姻疲劳期,加之工作及生活压力较大更易动怒;三是与普通的家庭暴力动粗侵害者大多数为男性相比,“冷暴力”的施暴者基本上是男女“平分秋色”。
根据以往的案件经历显示,在实施“冷暴力”的群体中,有文化的“知识分子”居多,因为他们大多都接受了比较好的教育,往往自尊心很强,好面子,不肯也不愿意向对方“认输”,也不善于宣泄和表达自己的感受,但对感情的要求却比一般人更高更细腻,所以就会更容易出现相互折磨的情况,构成了家庭“冷暴力”当中的主力军。
2.“冷暴力”会造成多种伤害
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员,常常是一个月或更长时间不与对方说一句话,即使说话也是语出伤人、互相挖苦讽刺,更严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顾家。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与施暴者长期共同生活,对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没有认识,长时间反复、持续的漠视,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则形成家庭“冷暴力”。“热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长期冷战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却比肉体上的伤害更具危害性。伴随现如今工作、生活压力加大,城市生活的节奏加快,受害人长期受到歧视、挖苦、冷落、漠视的侵害,感情变得脆弱、自卑、多疑、消极,产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败感,心理上常伴有空虚、孤独、抑郁、消沉、痛苦甚至绝望,很容易引发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现抑郁、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症、自残、自杀、以暴制暴等无法挽回的后果。
3.对“冷暴力”适用的法律法规?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4.如何处置“冷暴力”?
“冷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当中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如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预计会在“冷暴力”的适用上存在障碍。
律师认为,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取证,将成为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难题。如果到法院以遭受“冷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将会遇到举证困难,其行为的结果通常看不见伤痕,无法做出伤情鉴定,但这并不等于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证据。公安机关的报警、接警、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以及保存的调解书、保证书、担保书、悔过书、通话录音;医疗机构保管的诊疗材料、病例、鉴定意见;子女、父母或其他亲戚朋友提供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以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冷暴力侵害人进行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将是势在必行,如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冷暴力投诉受理机构,配备心理疏导人员并做好接待记录;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案件,法官在审理时需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有“冷暴力”的表现或倾向时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离婚,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后再作判决。
除了法律途径,发动妇联、工会、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此外,夫妻双方都要有自立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着“有容乃大”的态度,要学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将“精神侵害”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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